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1條 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