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重要傳統工藝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反映族群或地方之藝術表現。二、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三、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具有代表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