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軍事遺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