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國防文物,指具國防教育意義而不屬檔案性質之文物,包括建築、碉堡、雕像、紀念碑、航空器、戰場、軍事裝備、武器、視聽資料、照片、地圖、手稿、勳(獎)章、服飾、旗幟等物件。前項國防文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複製及監製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