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文物,指具國防教育意義而不屬檔案性質之文物,包括建築、碉堡、雕像、紀念碑、航空器、戰場、軍事裝備、武器、視聽資料、照片、地圖、手稿、勳(獎)章、服飾、旗幟等物件。前項國防文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複製及監製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防文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