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