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及經緯度。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