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8條 法規: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