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6條 法規: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政、農業及環保等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