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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10條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
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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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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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訂定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前項監管保護計畫,其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土地地號、考…
第3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設置保護標誌,其內容包括名稱、種類、簡介、範圍圖示、禁止事項、罰則、設置單位及設置日期。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前項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製作巡查紀錄表;其內容包括考古遺址名稱、巡查…
第5條
主管機關就監管保護計畫應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對其內容及監管方式依據現況作適當之修正。
第6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
第7條
主管機關為監管保護之需要,得邀請考古之學術或專業機構,對考古遺址進行研究。
第8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
第9條
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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