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