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列各款基準: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