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者,所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第二條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古蹟保存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