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2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