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1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完成之必要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