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0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