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