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