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