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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22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22條
法規: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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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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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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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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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
第20條
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優先補助其管理維護經費。公有古蹟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主管…
第21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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