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9條 法規: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9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