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四、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圖說之繪製。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七、工程預算之編列。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九、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