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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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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21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21條
法規: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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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
第16條
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第17條
辦理古蹟修復之工作報告書,除特殊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並…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
第19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二、第十三條第二…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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