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