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古物之廢止或變更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一般古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