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五、數量稀少者。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