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實物勘查。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