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四、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五、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