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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0條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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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古物之廢止或變更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一般古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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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二、具有地…
第3條
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二、重…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二、歷代著…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實物勘查。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三、指定理由…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一般古物清冊。二、實物勘查紀錄。三、審議會會…
第8條
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古物價值喪失。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三、經指定…
第9條
古物之廢止或變更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一般古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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