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四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