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三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一篇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以潛水方式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其潛水能力應依個案情形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