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獎勵作業時程,由推薦人就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