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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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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6條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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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獲頒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個案,於當年度或次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補助申請者,得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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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或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前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到場說明。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獲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第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
第14條
受補助者應繳交成果報告與其電子檔、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各一份予主管機關備查。受補助者應擔保於執行補助案期…
第15條
獲頒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個案,於當年度或次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補助申請者,得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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