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2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訓練與評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