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三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第11條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