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