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4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發掘出水 第34條 水下文化資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三、具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五、因情況急迫或其存在環境變更,致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存、保護或管理。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發掘出水必要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