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前項現地保存,得以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 第28條主管機關經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之決議,認其應以保護區方式保護特定水下文化資產者,應會商有關機關,於該水域範圍內,劃設水下文…
- 第29條主管機關得請求有關機關,以浮標、航道、助導航設施、海圖、全國海域管理計畫或其他方式,標示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位置,…
- 第30條主管機關應就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進行管理保護。前項管理保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
- 第31條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為下列行為:一、打撈水下文化資產…
- 第33條主管機關為社會教育之目的,於不侵擾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下,得開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全部或一部,提供公眾觀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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