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1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 第21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