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8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 第18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籍之船舶船長,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