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受益人,挪用補助經費或未履行補助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依本辦法接受獎勵,而未履行獎勵之附款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