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
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建檔計畫。
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
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利用組織之運作或培力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獎勵者。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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