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2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82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