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2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62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