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0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6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