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8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罰則 第10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