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2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及經認定之保存者,應建置相關紀錄,並建立完整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