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二、保存者編號。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四、認定日期及文號。五、認定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