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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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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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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文化景觀滅失或減損其價值而應廢止者,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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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報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者,應檢具提報表、認定具備前條第二項登錄基準之說明及…
第3條
主管機關為文化景觀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召開公聽會。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二、位置、範圍。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文化景觀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公聽會會…
第6條
文化景觀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第7條
文化景觀滅失或減損其價值而應廢止者,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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