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1條 法規: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報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者,應檢具提報表、認定具備前條第二項登錄基準之說明及評估其價值已增加之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得檢視其資料完整,提供相關之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之輔助;資料不完整而可補正者,得請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